樹谷音樂廳租借場地租借>樹谷音樂廳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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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中心音樂廳租借管理辦法樹谷園區服務中心音樂廳器材租借申請表
  
 






















奇美樹谷園區音樂廳-正面
奇美樹谷園區音樂廳-正面














奇美樹谷園區音樂廳-正面音樂廳1
音樂廳2音樂廳舞台
樹谷園區音樂廳-背面 
  
租借管理辦法







一、使用收費標準表(未稅)
 











































場地名稱

時段租金



容量



面積



備註


我要預約

平日



假日


樹谷音樂廳(上、下午場次)21,00027,000500人-售票我要預約
樹谷音樂廳(晚上場次)27,00039,000500人-售票我要預約
樹谷音樂廳(上、下午場次)18,00021,000500人-不售票我要預約
樹谷音樂廳(晚上場次)23,00025,000500人-不售票我要預約



預排演:每小時2000元;保證金:每場次/場地費之一半;空調、清潔費:每小時3000(此費率適用於無場地費者)


第一條 
樹谷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為管理及維護樹谷園區服務中心樹谷音樂廳(以下簡稱本廳)之場地,並規範收費標準,加強文化藝術之文教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場地包括音樂廳、展覽場地、廣場及本中心有關之場所。
第三條 
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活動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中心申請使用前條所列各場地:
一、推廣多元文化、鄉土教學或結合節慶之各種文教活動者。
二、舉辦教育性之展覽、戲劇、音樂、舞蹈、電影等藝文活動者。
三、舉辦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舉辦學術性集會演講者。
五、其他經本中心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者。
第四條 
本廳場所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時至二十二時三種,晚間不得超過二十二時。如有特殊情形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延長之。
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超出三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第五條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填妥申請書及活動企畫書,於接獲本廳之核准通知後七日內繳納場地清潔水電費後使用之,如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申請者,一律不受理該案。
本廳暨所屬機關舉辦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得免費使用;其他政府機關、公益法人、團體辦理公益活動,得免收場地費。但應繳納空調、清潔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在本縣有立案登記之藝文團體及學校場地費減半(請附證明)。本園區廠商場地費以八折優惠,另若長期租賃之廠商場地費另有優惠,其優惠辦法請洽本中心。
第六條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未予使用者,其已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退還場地費之部分或全部:
一、使用團體或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本廳者,得退還場地費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地維護費。
三、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政府舉辦之活動)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第七條
電視台、廣播台使用本園區場地作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時,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另行專案處理。
第八條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遇有本府或本中心特殊需要時,本府或本中心有優先使用權。
第九條
凡申請使用本廳場地之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如係下列性質之演出或集會,得予免費提供使用,但應繳納空調、清潔費。。
一、社會慈善事業性質之演出,其收入依相關法令充作慈善用途且有憑據可稽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內容有損害本廳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第十一條   
使用本廳各項設備均應依照本已核準之活動企畫書內容辦理,若有異動或未載明之處均應事先徵得本廳同意,並注意安全維護,用畢應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其修護費用得優先由保證金扣除。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未經本廳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需加裝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廳同意。
第十二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人員意外保險等,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者如需設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設置或張貼。
第十四條
使用本中心演藝廳場地,如需製發入場券應將下列遵守事項印入,並不得私自增設座位,一人一座。
一、演出前三十分開始入場,每人一票,憑票排隊進場。
二、請勿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兒童節目除外﹚。
三、請勿打赤膊或穿背心、拖鞋、木屐、赤腳、奇裝異服入場。
四、為尊重演出者,進場前請將手機、呼叫器關機,並請勿在場內吸煙、飲食、隨意走動、喧嘩,共同維護秩序。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未盡完善之處,將以現場公告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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